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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17-11-22 10:29    浏览:    来源:     【字体: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保安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保安人员勤务工作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保安(外包)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三条 保安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此前已从事学院保安工作多年或周知辖区周边社会治安情况,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继续胜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女性身高不低于155㎝;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纹身、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病,本人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本人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或者被开除工作、开除军籍、非法上访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下岗职工或具有大专学历者优先。

第四条  保安员按以下标准配备:根据《重庆市校园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规定配置保安人员。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五条  校园保安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执勤、文明服务;

(二)值守学院出入口,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三)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按照学院的安排在校园内进行巡逻、安全检查、值守监控、接受报警,备勤待岗参加抢险救灾,服务校园师生;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院内及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校园发生的案(事)件;

(六)收集、掌握各种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学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七)完成公安机关和保安服务公司及学院交办的其他保安工作。

第六条 校园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指挥、疏导出入学院的人员、车辆;

(二)登记、查验出入学院人员、车辆的证件和携带或装运的物品;

(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处理;

(四)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及时上报学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五)在执行勤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当使用硬质橡胶保安棍、催泪喷射器、盾牌等防卫器械:  

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2、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有过激暴力行为的;

3、保安人员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4、危害校园安全、秩序和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第四章 勤务工作

第七条 校园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校园保安服装标志。

第八条 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校警开展校园大门的定点执勤及校园周边的巡逻防控;

(二)通过验证、观察、询问等方法,严格执行学院人员进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进入学院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校徽,或学院发出的其他有效证照,防止非学院人员进入学院,确保学生安全有序进出校园;

(三)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可能对学生进行的各种侵害,注意观察并及时劝阻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

(四)提前到校门疏导车辆、人流。

第九条 在学生上课期间,应关闭学院大门。对上课期间外出的学生,应凭学生处、辅导员或班主任发放的有效证明(或出门条)放行。

第十条 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来访目的,防止可能肇事、肇祸人员进入校园。在按照学院车辆、人员进出管理条例要求的基础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夜间及周末的校内巡逻、报警监控、值班和学生离校后的清校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案件、事件、事故时迅速报警,保护学生及教职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开展快速有效的初期处置,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安全的行为,可以使用非杀伤性防卫器械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重大事项,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校园保安人员为全天候勤务,具体工作时间按照学院规定执行;保安人员每日下班前应当履行工作交接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院保卫处应认真监督指导保安公司做好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以保障学院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标准,做好校园保安的考核工作。学院所有保安人员受公安机关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安员配齐必备的通讯设备、非攻击性防卫器械、人体安全防护器械、救护器材等装备,并建立健全装备管理制度;保安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校园保安人员由所属保安公司进行定期指导和培训,需要结合学院各安保岗位的实战要求,对校园保安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训练。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并定期对校园保安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接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辖区校保支(大)队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保安人员的勤务工作进行督检、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学院在职及外包服务保安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保卫处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