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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7-11-21 16:54    浏览:    来源:     【字体: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监控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一、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的责任心,密切关注各监控点位的情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监控视频、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三、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可疑情况交接记录清楚,留案备查。 

四、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要对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六、非监控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任何人不得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岗位。 

七、监控中心的监控图像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八、监控中心的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对外宣扬议论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不得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九、不得非法调校监控摄像偷窥他人隐私。

十、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保卫处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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